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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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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卡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户口卡。户口卡婚姻状况栏由派出所变更为“已婚”或“有配偶”;在无法出示户口卡的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及户口所在地址。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身份证未办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未办证明,加盖派出所公章。现役军人应出示军人证件。
  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原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方,单位介绍信中须注明,并提交本人声明;两个结婚证丢失者,须查寻原结婚档案,由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育龄妇女须持医院未孕证明办理离婚手续。
  五、离婚书面申请:男女双方各自写出申请。写明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导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注明“申请自愿离婚”字样。
  六、协议书:男女双方各自写出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房屋居住等情况达成的协议,并注明以上情况“均无争议”等字样。
  七、照片:每人两张二寸免冠半身近期证件照(平光纸同一底片)。
  八、房产证明。
  办理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全部证明请用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有效期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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