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收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可先到区县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向区县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自受
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程序 (1)外国人收养由中国收养组织审定后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 (2)其他收养当事人须向市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外
国人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7日内、其他当事人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
《收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