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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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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卡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在无法出示户口卡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及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复印件,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者由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证明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未办者,由本人所在派出所出具未办证明并加盖公章。现役军人出示军人证件。出国人员持护照。

  三、照片:免冠、半身、近期三张三寸的合影照片或双方各三张二寸单人证件照。以上照片均应便衣着装。

  四、离婚证明: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调解书”。持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登记的还须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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