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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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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济民字〔2007〕43号),确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分类施保对象和救助标准:“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按低保标准全额予以保障;重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因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夫妻双下岗且需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对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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