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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作出说明地震灾区孤儿如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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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不断接到全省各地群众打来的电话,咨询收养四川汶川地震孤儿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等。就此问题,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士专门作出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孤儿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孤儿,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根据规定,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据悉,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孤儿和暂时与父母离散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已经及时采取救助和安置措施,就近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在保证他们生活和医疗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寻找亲人。由于寻找亲人以及孤儿的身份确认调查工作还正在进行当中,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待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并且孤儿的身份得到核实后,民政部门将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在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我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认真做好灾区孤儿的收养咨询工作,并进行咨询登记。此外,有收养灾区孤儿意愿的群众,也可以通过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方式表达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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