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
我国自然灾害管理的基本领导体制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在灾害管理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总体指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强调地方灾害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注重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突击队作用的发挥。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的灾害管理体制,是我国多年成功的救灾经验,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最有效地全面协调辖区内的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形成救灾的合力。
我国自然灾害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目前,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中央层面上设立有国家减灾委员会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等机构,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协调和组织工作。这些协调机构既为中央灾害管理提供决策服务,也保证了中央灾害管理的决策能够在各个部门得到及时落实。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历届的主任都是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民政部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及外交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领导为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为副主任兼秘书长,共有30个部、委(单位)和总参作战部的领导为减灾委的委员,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这是国家灾害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承担研究国家减灾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民政部副部长担任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承担全国的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国务院系统有关部门听取受灾省份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为国务院提供抗灾救灾对策和意见;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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