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
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
优待抚恤问答
1.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2.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3、何谓"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4、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5、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6、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一般是按牺牲和病故二类划分,这种区分适合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情况。为严肃烈士称号,使死亡抚恤性质区分更为规范、合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已将死亡抚恤性质明确分为三类,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通常一提到牺牲人们便认为应称革命烈士,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战或因公牺牲者,但不是所有因公牺牲者都能称烈士,其中只有那些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成为革命烈士,并按烈士的抚恤标准予以抚恤。
7、革命伤残人员可享受哪些抚恤和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退出现役领取在乡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享受以下抚恤优待:
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享受国家的定期抚恤。1988年以来国家先后7次提高了抚恤金标准,以因战特等为例,每人每年已从1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400元,增长了7倍。起食饮居需要护理的可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处置、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及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可以集中供养。
1979年以后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应当满足他们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要求,并应当将他们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转为安置地的城镇户口,根据条例安置其配偶的工作。
二等革命伤残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金外,还可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不能包干使用,以保证这些重伤残人员的伤病治疗。
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高位截肢,能够安装假肢的,应予以安装;对不能安装假肢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三等革命伤残人员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外,因病治疗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酌情予以补助。
城镇户口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人员退役后,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农村户口的如征集地有条件,也应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待遇要略为从优。
凡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民政部门负担三分之二;需要到外地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差旅食宿费用经批准,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因战致残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其中主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配偶子女等可享受相应的定期抚恤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今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生活在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为每人每年160-1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5-160元。
凡革命伤残人员病故后,由民政部门加发半年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凡革命伤残人员乘坐国营交通工具均可凭《革命伤残人员证》享受票价优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车票半价,国内民航客机机票8折。
与此同时,革命伤残人员作为优抚对象的一部分,可按照《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的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在就业、入学、救灾、贷款、住房等各方面的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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