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函[2004]222号
各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储存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数据信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和权益。为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未经省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不准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附加任何其他系统,或者同其他任何系统联网,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婚姻当事人数据资料。此前已经出现的这类情况要立即停止和排除。
二、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查杀病毒和备份数据,并按规定同省厅联网上报数据。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和备份数据,是重要婚姻登记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丢失或者损毁。
三、要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维护期间缺损的数据要及时恢复和完善,并按规定上报省厅,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各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对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数据泄密或损失的,要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省厅将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