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管函[2004]29号
各基金会、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建设,切实做好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成立)选举工作,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22、23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告制度。基金会召开换届(成立)选举会议,应提前30日填写《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报告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基金会应提前7日将召开换届(成立)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二、 及时报送换届选举的有关材料。基金会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应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如理事长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表》。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于5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三、要依法进行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在年度检查中,已经完成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审计的基金会,可以酌情不再进行换届和离任审计。 |